來源:瀏發集團 2021-09-03
瀏發集團建復函〔2021〕7號(A類)
瀏陽市自然資源局:
《關于減免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費用的建議》已收悉,現將該建議的協辦意見回復如下:
根據《瀏陽市補充耕地指標使用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土地開發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行動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文件規定:補充耕地價款應收盡收,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項目占用耕地的,需根據占用地類繳納指標費;市財政局與耕地指標交易特殊經營權承接主體資金結算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瀏發集團下屬公司文旅公司作為耕地指標交易特殊經營權承接主體,所收取的耕地指標交易需全額繳入市國庫;為保障占補平衡,可通過增減掛鉤土地開發項目或異地購買指標等途徑補充相應的耕地指標。文旅公司需支付相應的指標收購費用(含土地復墾施工費、技術服務費、鄉鎮工作經費等費用),還需支付農村房地一體確權登記、耕地栽種落實、耕地后期管護等費用。
因此,我公司建議該類建設項目依據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的指標款。
特此函復。
瀏陽市城鄉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21年5月21日